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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北京绿标建材产业技术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北京绿标建材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dustrial Alliance of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缩写为IAGM。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络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战略引领、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资源,搭建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联合开发、信息和人员交流、标准体系建设、产品评价和认证及标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促使产学研紧密结合,以推动我国绿色建材产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绿色建材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围绕绿色建材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工作,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申报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的科研课题,促进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产品向绿色环保、高技术集成、高附加值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二)标准制定:构建绿色建材产品评价的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专业大数据库与信息平台服务:建立专业大数据库与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成员信息共享,为会员单位提供线上增值服务;同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在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技术和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绿色建材生产技术。
(五)技术和产品的认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和评价工作,以及绿色建材产品评价和证书、标识的颁发工作。
(六)技术咨询、培训与会展服务:提供政策、技术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咨询与培训服务,开展人才培养和交流服务,组织项目论证和会展活动,出版专业刊物,促进从业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
(七)政府委托:承接政府的委托事项。
(八)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和推广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科技和产品合作牵线搭桥,组织召开国际技术和产品交流会,推动国内绿色建材新技术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拥护联盟章程;
(二)能按时缴纳会费并执行联盟决议;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加入联盟申请书等资料;
(二)联盟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联盟秘书处完成会员注册手续并通报被接纳为联盟会员的申请单位,颁发《北京绿标建材产业技术联盟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可享有本联盟会员业务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四)可享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技术攻关、产品推广和年度峰会等活动,优先承担政府委托联盟完成的各种科研课题;
(五)可优先承担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委托联盟提供的有偿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无偿社会服务活动;
(六)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支持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日常工作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或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组织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联盟财务管理工作,起草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的退出申请;
(七)联盟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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